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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抗诉再审案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20 修改: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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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抗诉再审案

我方当事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为北京某某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金翔律师系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

2006年6月27日,我方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该案,而二被告在审理期间也提出了反诉,2006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11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审法院遂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消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方不服二中院终审判决,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支持了我方的申诉请求,并于2009年2月2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请求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支持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请求,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该案历经三年时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后,我方又成功申请再审,是一个不可多得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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