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化

律师制度源起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 讼务律师(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 事务律师(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目前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当事人出庭。
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要成为英国律师,需要经历3个阶段,即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大律师见习),vocational stage(职业阶段),academic stage(学究阶段)。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律师制度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中国历史上的律师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现代在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我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
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的法律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使命。上述表述均表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

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丹诺
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1857--1938),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经典案件,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他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
人物简介
克莱伦斯•丹诺在其律师生涯之中,凭借其智慧、技艺、勇气和毅力,以行动诠释了法律人精神,如其所言:“在这场弱者与强者的伟大战斗中,只要我的气息尚在,我将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丹诺不仅为自己的人生选定意义,也给法律人提供道德标准,堪称法律英雄。
社会评价
他是著名辩护律师,这话体现他对犯人的悲悯情怀和人道主义吧,毕竟犯人也是人,而且人犯罪的理由和环境有很多情况,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比如是谁造成了犯罪?仅仅是因为犯人品行不端?就没有社会和家庭的因素?等等。  克劳伦斯•丹诺是美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律师、演说家。他的律师生涯伴随着19世纪后期到本世纪初期社会发展过程中急剧动荡的历史阶段,因此集中体现了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轨迹。丹诺一生所参与辩护的众多法律案件涉及到劳工问题、种族问题、宗教问题、地域冲突问题等社会重大问题的各个方面,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他几十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的辩护使一百多人免除了死亡的厄运,使成千上万的贫苦劳工得到了基本的生存保障,更使无数备受歧视压抑的黑人获得了勇气和尊严。他以自己的不懈努力使律师这一职业不再仅仅是一种谋生手段,而是成为改造社会、关注人类、宣扬爱心、救助弱者、追求自由、激扬美德的一项崇高的事业。  他1、不畏世俗与宗教的权威、敢于冲破传统的藩篱;  2、崇尚正义、嫉恶如仇;  3、悲天悯人、同情弱者;  4、博学多才、智慧过人;  5、采取实用的功利主义原则处世,不墨守成规,不教条主义;  6、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惜挑战公众。  正是基于上述同时代的正常人身上一般不能同时具备的美德,成就了丹诺一生中不平凡的辉煌事业,使得他最终修成正果,成为了美国律师界的一代宗师。
个人履历
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1857年(中国咸丰七年)生于美国俄亥俄州肯斯曼镇,1938年(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卒于芝加哥,享年81岁。值得一提的事,在他出生的前一年,美国另外一个雄心勃勃的民间律师林肯先生正式加入美国共和党。
社会影响  
丹诺虽然是一位杰出的大律师,但是据本人了解,其人在美国现代社会里却并非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也无疑说明美国社会的杰出律师众多纷纭,许多人甚至成为了后来的美国总统和参议员,而丹诺先生只是其中的一位佼佼者。但是,可能是由于墙里开花墙外香的文化差异现象,丹诺在中国大陆的律师界却是一位耳熟能详的知名人物,事实上,丹诺的自传早在民国时代就已经在中国流传,胡适曾说:“这是一个最可敬的美国人的自传。” 正是得益于丹诺传记中文本在中国大陆多年来的成功发行,使得许多中国的律师,尤其刑事辩护律师知道了丹诺的名字和生平事迹。
主要成就
客观的讲,丹诺作为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其在司法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是十分突出的,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案件,在50多年的法庭生涯中,丹诺以坚定的正义信念和执著的道德勇气,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其雄辩的措辞,激烈的场面、娴熟的技巧、跌宕曲折的辩护过程,赋予律师这一理性思维的法律职业以美国西部牛仔式的激情色彩,丹诺因而被美国媒体誉为律师界的“老狮子”,足见其法庭上的雄迈豪侠的气魄与才华横溢的激情四射,不仅震慑住了辩论对手,也征服了陪审团的内心世界,最终赢得了法官支持的法锤。  援引《丹诺自传》,丹诺代理过的经典案例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等名噪一时的经典案件。丹诺在代理上述案件中,发挥了其出色的辩护才能,发表了许多精彩绝伦的辩词,仅举一例就可以管中窥豹,对于丹诺在辩护之中富于哲理的思辨才华略知一二。丹诺在为一个少年嫌疑犯辩护时这样在法庭陈词:“为什么他们要杀死小波比• 弗兰克?尊敬的人们,我知道宇宙中的每一个原子的生命是捆绑在一起的。我知道把一块卵石扔到大海里,不会不影响每一滴海水。我知道每一个生命都和其他的生命无可避免地混合和编织在一起。我知道每一个有意识和无意识影响都会对每一个生命机体产生作用和反作用,没有人能安排宿命。我知道所有的生活由一系列无限的机会组成,有时结果是这样,有时是那样。我和其他人一样,都没有无穷的智慧来弄明白……为什么这个小男孩的生命要和30年前神经错乱死于德国的尼采联系在一起呢?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确实是……”。
1917年以甲等第一名的成绩毕业,在武昌从事律师职业。他的收入大都用来保障人权,伸张公理,被广大平民称为劳工律师1923年被敌人押赴刑场,面对敌人的枪口,施洋大义凛然地说:“你们杀了一个施洋,还有千百个施洋!并高呼,“劳工万岁!”,被敌人开枪打死。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劳动者的律师施洋英勇牺牲了,时年34岁。

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1809.2.121865.4.15),美国政治家、思想家、著名律师。1836年林肯通过自学钻研成为一名律师, 后任第16任美国总统,其任总统期间,美国爆发内战,林肯坚决反对国家分裂。他废除了叛乱各州的奴隶制度,颁布了《宅地法》、《解放黑人奴隶宣言》。

罗伯斯庇尔(1758—1794),法国革命家,著名律师。罗伯斯庇尔11岁开始接受法学的教育,深受洛克、孟德斯鸠及卢梭的影响,追求平等与自由。1781年始从事律师工作,经常为明显受到不公待遇的人们辩护,胜诉率较高。1783年,在阿拉斯附近居住的德·维塞尔因安装富兰克林发明的避雷针引起邻居抗议,罗伯斯比尔在朋友及庇护人比萨尔的帮助下为其成功辩护,案件曾引起全国关注。

艾伦.德肖维茨,美国著名律师,于193891日出生于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威廉斯堡,犹太人。《商业周刊》将其形容为“全美最杰出的法律教育家之一”。
德肖维茨曾出任OJ.辛普森案、克劳斯•凡•布洛案、泰森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和美国总统大选案的首席辩护律师,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另外,德肖微茨代理的案件有一半是免费为穷人服务的。他的原则是从富人身上多要点钱,以便免费为穷人打官司。也正是因为此,德肖维茨还被誉为美国最卓越的大众知识分子
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17821852),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律师, 1805年获得律师资格后,在波茨马尔斯开设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韦伯斯特将自己的全部智慧都投入为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辩护之中,在麦考洛克诉马里兰吉伯斯诉俄勒冈奥斯本诉合众国银行等几个著名的涉宪案件中,韦伯斯特坚持联邦党人的观点,呼吁限制州权,维护联邦的统一和权威,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中,他为自己的母校进行了极其有力的申辩,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学院的指控,使该校成功地抵制了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构改变学校性质的企图。上述成就的取得使韦伯斯特成为名闻全国的第一流的大律师。
约翰尼·柯克伦律师,(1937—2004),曾是辛普森案件梦幻律师队的成员之一,曾为迈克尔·杰克逊等演艺界名人打过不少官司。柯克伦律师在法庭上那动情的语言,华丽的词藻,以及他独到的策略,都在全美观众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95年,在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审判现场,一名黑人律师拿出一副在案发现场找到的、沾有血迹的手套,对疑犯辛普森说:“如果你戴不上这手套,你就是无罪的”他的这句话从此成为了美国人经常引用的经典对白,而这名黑人律师也从此成为了美国家喻户晓的明星律师。从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到迈克尔·杰克逊的骚扰儿童案,再到橄榄球运动员吉姆·布朗的强奸案。
丹宁勋爵(1899123日-199935日),英国人。在他100年的生命长河中,有将近60年的法律生涯,从24岁开始当律师,他似乎天生就是一个法律人。在近6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出版了大量的法学著作,并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1030日-182674日)美国第二任总统、著名律师。亚当斯亦是《独立宣言》签署者之一。作为杰出的律师,他口才好、思维敏捷,总能迅速抓住案件的本质。法律的公义并不为民意所左右,这是亚当斯辩词中的精义。
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1857--1938),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经典案件,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丹诺不仅为自己的人生选定意义,也给法律人提供道德标准,堪称法律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