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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抗诉再审案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20 修改: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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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抗诉再审案

当事人(一审原告)为刘某某,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翔律师系刘某某再审阶段代理人。

2004年8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后,并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仅支持刘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但因特殊原因错过了上诉期而未上诉,故在2005年先后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述法院审查后,均驳回了其的再审申请。

2010年6月30日,刘某某找到金翔律师,代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东城区检察院受理后,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后者审查后,于2010年11月2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其提审该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案件最终以我方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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