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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抗诉案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20 修改: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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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抗诉案

当事人(一审原告)为李某某和张某某,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为李全某和李玉某,金翔律师系原告之代理人。

2010年4月李某某和张某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李全某和李玉某发生纠纷,李某某和张某某遂以前述二者为被告案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不服,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31日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找到金翔律师,委托其于2011年5月9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交申诉状,一分检受理后,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者审查后,于2012年4月2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现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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