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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20 修改:2012-8-23

隶属:经典案例 点击:2631

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当事人(原告)为张錩、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宏岳,对方当事人(被告)为张某城、北京泥人张某厂和北京泥人张某公司。金翔律师于2009年3月接手该案,为承办人之一。
    2005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文字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并停止其他侵权行为。
   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大部分内容。
  三原告不服二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该案历经数年时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出现了反复,但最终以我方当事人(原告)胜诉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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