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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研究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9 修改:2012-8-9

隶属:专题研究 点击:195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向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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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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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首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并公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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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当选,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及议事规则:
1、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5—11人),具体数额、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次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3、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4、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
5、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6、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7、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候补制度自动递补并办理变更备案,递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
候补委员递补后人数仍不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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