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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案范围介绍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9 修改:2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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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本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三)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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