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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9 修改:2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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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一、“老年人”的定义及分类。
1、我国法律对于“老年人”是怎样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定义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我国法律将“老年人”分为几类,如何界定?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将老年人分为三类: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自理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介助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二、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介绍。
1、概况。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2、我国从哪些方面保障老年人权益?
国家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障老年人权益。
3、家庭赡养的含义。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4、什么是赡养人,赡养人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5、赡养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老年人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亲属遗产享有哪些权利?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7、家庭扶养的义务人有哪些?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8、国家通过哪些制度和途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在住房、教育、精神文化、建立老年福利设施等各个方面给予老年人全面的生活保障。
9、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国家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0、什么是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同时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11、国家在其它方面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还有哪些?
(1)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2)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3)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4)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6)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9)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10)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2、国家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有怎样的规定?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13、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4、对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老年人应当履行怎样的义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的法律保护。
1、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人患有痴呆症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可见,患有痴呆症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老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患有痴呆症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老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哪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何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的法定代理人。
4、何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人的职责权利有哪些?应当怎样履行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6、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症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症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7、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痴呆症,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四、老年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介绍。
1、什么是老年服务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有什么优惠措施?
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优惠措施: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什么?
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哪些服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合理、营养的膳食,并根据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的不同标准提供全面的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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