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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研究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9 修改:2012-8-9

隶属:专题研究 点击:1910

结论: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并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证据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学理讨论:视听资料证据力的审查判断
  和其他证据一样, 视听资料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里主要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 录制的时间、地点, 收集过程, 录制的内容、目的, 参与录制的人等。
  1 . 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对视听资料来源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1) 应对视听资料的制作主体进行审查, 排除臆造的可能性; 这里主要是审查它们源于司法人员收集还是非司法人员提供。若是前者, 则只需审查收集是否符合程序即可; 若是后者, 则要进一步审查他们是在何种条件下、何种环境中收集的。( 2) 对视听资料来源方式进行审查, 即确认有关视听资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如果是传来证据, 就要审查它们在转录过程中是否完整, 有无遗漏和删节等。
  2 . 审查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具体来说, 分为公共场合下视听资料的录制和非公共场合下视听资料的录制两种情况。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 一般而言,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在公共场合的言行, 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非公共场合下, 在场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非在公共场合的私自录制实质上是一种了解他人秘密( 包括隐私) 的侵权行为, 不论其内容是否涉及隐私, 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 . 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首先, 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主体。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问题上一直实行当事人提供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针。其次, 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依法进行。对于专门机关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审查在此之前是否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于专门机关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视听资料, 法律往往对此不加设置专门的程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和公民的隐私权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否则收集到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 . 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首先决定于它的客观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具有易于伪造和篡改的缺陷, 故在司法实践中,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也必不可少。而对于视听资料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则主要取决于其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 若发现该资料有被裁剪、篡改等情形, 应不承认其证据资格。
  5 . 审查其关联性。即使内容上保证了真实可靠, 但如果它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那么这种内容真实可靠的视听资料对证明案件事实本身也不具有证据力, 失去了它的证据意义。因此, 对视听资料所涉及内容相关性的审查, 对确认证据力也是十分必要的。对视听资料内容的审查, 主要是从大量的视听资料中寻找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如果这份视听资料中有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那么它则是证据意义上的视听资料, 反之则不是。另外,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 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将视听资料同有关书证、物证等相印证, 发现矛盾、排除矛盾。笔者认为, 在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视听资料都应赋予其证据能力, 在这一前提下, 对视听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合格之后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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