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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7 修改:2012-8-7

隶属:法律监督 点击:1649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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