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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嘴、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2-8-10 修改:2012-8-10

隶属:司法解释  点击:1508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2]44号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唯一标志】1725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20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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