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英文译本】Not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ing the Reply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the Illegal Construction of Houses by Individuals for Sale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3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唯一标志】146305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法[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我院。我院认真研究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征求并综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鉴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法律、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将《答复》印发给你们,望根据《答复》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